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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即時通信軟件和遠程辦公軟件等信息技術手段的發(fā)展和應用,使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安排勞動者在家中或其他非工作場所從事勞動,這導致勞動者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邊界進一步模糊,產生了隱形加班現象,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和工作時間的監(jiān)管提出了新挑戰(zhàn)。
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長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法院認定屬于加班,用人單位應向其支付加班費。法院認為,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不再局限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對于此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這起案件使隱形加班問題再次受到廣泛關注,也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借鑒和啟示。
筆者以為,用人單位濫用信息技術手段,隨意滲入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或將造成三方面的問題。第一,破壞勞動者休息時間的連續(xù)性。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對于休息時間的認定應當做嚴格理解,確保其休息時間的連續(xù)性,即從約定的下班之時到下次工作之時,勞動者應享有完整的自主權。技術帶來的工作時間滲透,將休息時間變得碎片化,甚至讓勞動者陷入隨時待命工作的狀態(tài),損害了勞動者的休息權。第二,勞動者加班報酬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勞動法明確賦予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權利,然而,當用人單位利用技術手段滲透勞動者休息時間,且未建立與之相匹配的加班管理制度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將被忽視,相應的加班工資難以得到保障。第三,工傷事故權益的不確定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重要因素,當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在工作場所之外從事勞動時,亦存在發(fā)生事故傷害和突發(fā)疾病的風險,如不能對該段工作時間做有效認定,勞動者在主張工傷保險保障時將面臨不確定性。
依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是勞動法律的重要任務。為進一步遏制數字時代的隱形加班問題,仍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加以規(guī)范。
第一,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納入工時制度管理。不論是否在工作場所,只要勞動者處于用人單位的控制下無法自由支配的時間,都應屬于工作時間。在標準工作制下,用人單位安排此類加班時,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有關加班的程序性規(guī)定和限度要求,并依法支付加班費?,F行立法有必要進一步對工作時間的類型進行細分,依據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以及勞動強度,差異化適用勞動基準制度,以確保工時補償的合理性。
第二,若用人單位經常安排勞動者在工作場所之外提供勞動,應完善與之相關的工時管理制度。一方面,由于工作時間屬于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規(guī)章、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問題作出詳細規(guī)定,例如,明確相關加班的申報流程等。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健全勞動者在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記錄規(guī)則??记谟涗浭羌影嗍聦嵉挠辛ψC據,為避免雙方因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發(fā)生爭議,用人單位應利用數字技術手段,如軟件打卡等,對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進行考勤管理。當發(fā)生爭議時,若勞動者提交了社交軟件或遠程辦公軟件的聊天記錄或工作記錄等,能夠合理證明存在加班事實時,應酌情予以采納。
第三,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積極發(fā)揮工時監(jiān)督管理職能。勞動監(jiān)察部門要健全網絡化投訴方式,便利勞動者進行舉報。同時,通過定期發(fā)布典型案例,提高勞動者關于休息權的維權意識,督促企業(yè)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第四,勞動法律應加快引入離線權。因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從屬地位,勞動者在面臨用人單位的工作指派時,通常怯于拒絕,擔心在職業(yè)晉升、福利待遇等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為此,應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之外,不得隨意借助信息通信技術等方式就工作事宜與勞動者進行聯系,勞動者不因在休息時間拒絕用人單位的聯系而遭到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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