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再次呼吁取消醉駕入刑,這已是他連續(xù)第二年為“取消醉駕入刑”奔走呼告,此舉很快引發(fā)網(wǎng)絡熱議。那么“取消醉駕入刑”法律和現(xiàn)實意義如何,有沒有取消的必要呢?上游新聞記者對此采訪了多方人士的觀點。
呼吁取消醉駕入刑:可通過行政處罰達到同樣目的
據(jù)媒體報道,朱列玉稱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并不意味著對酒后駕駛的不法行為不予追究,而是在限制刑法的適用的同時,建議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的力度和范圍,他認為通過行政拘留、重罰款,同樣可以達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目的。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再次呼吁取消醉駕入刑 微博截圖
他認為,每年有高達30余萬人因“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被判刑,占全國刑事案件總數(shù)1/3。部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犯罪人盡管情節(jié)較為輕微,卻要同時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因“前科報告制度”、對家屬“前科牽連影響”的存在,醉駕對犯罪人及其家屬的就業(yè)自由、社會生活等造成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因此,朱列玉建議參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建立“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使醉駕犯罪行為人能真正回歸社會、改過自新。
公安部交管局數(shù)據(jù):10年來減少2萬余起事故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據(jù)相關數(shù)據(jù)顯示,“醉駕入刑”實施以來,對于遏制醉酒駕駛行為,作用明顯。
2021年4月2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公檢法機關分工協(xié)作、密切配合,用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司法維護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權威,取得了顯著的效果?!熬坪缶荞{”日益成為群眾的自覺行為,成為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的文明準則和法治規(guī)則。2020年每排查百輛車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在機動車、駕駛人數(shù)量保持年均1800萬輛、2600萬人的高速增長情況下,十年來全國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wěn)定,減少了兩萬余起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挽救了上萬家庭免于破碎、返貧。
據(jù)中國日報網(wǎng)專欄,中國社會科學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研究員陳新光的專欄稿件報道,日本、德國、美國、加拿大、英國、芬蘭等許多國家,針對醉酒駕駛的處罰都是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如德國有部分高速公路不限速,警察如查到酒駕,哪怕沒有造成具體傷害也會被提起訴訟,至少禁駕9個月并處一年以下徒刑或者罰款。
對酒后駕駛者不論高官富商還是明星名人,只要發(fā)現(xiàn)就依法處罰。比如,游泳巨星菲爾普斯在2004年雅典奧運會曾獲得6塊金牌,被美國警方發(fā)現(xiàn)酒后駕車,盡管他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但還是被拘捕、判18個月緩刑、留校察看一年半并被罰款250美元。
法律界觀點:取消絕不可取,可以進一步完善
重慶律協(xié)刑民交叉專委會委員、重慶方頌律師事務所劉森虎認為,醉酒駕駛的社會危害性較大,而行政處罰的力度有限,所以用行政處罰來代替刑事處罰,其力度是遠遠不夠的,難以震懾醉酒駕駛的行為,所以并不可取。
對于部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犯罪人盡管情節(jié)較為輕微,卻要同時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況,劉森虎認為,法律上對于犯罪有“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區(qū)別,醉酒駕駛是一種“行為犯”,大白話解釋就是明知醉駕行為有極大風險會造成危害,還依然實施該行為,且其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行為人是可以預見在醉酒之后個人的判斷力、行為能力會降低甚至喪失的。
所以目前法律對于醉駕行為持嚴厲打擊的態(tài)度,保障的是公共安全,從實施的結果來看,成效是很明顯的。如果取消相關的處罰,很有可能降低對醉酒駕駛行為的震懾力。
劉森虎表示,在具體案例的辦理中,最高檢對于一些特別的情況,也有不起訴的典型案例。他引用了最高檢官方網(wǎng)站上的一起案例,2017年10月1日7時許,某小區(qū)業(yè)主陳某接保安通知挪動車位,將原本停放于小區(qū)地下車庫的轎車挪動至停車庫通道,隨后與保安發(fā)生口角。民警安排對陳某進行檢驗鑒定,發(fā)現(xiàn)其血液酒精濃度為83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公安機關當日對其立案偵查。
經(jīng)調(diào)查研判,檢察官發(fā)現(xiàn):案發(fā)小區(qū)地下停車庫是一個封閉場所,出入口設有崗亭,管理嚴格,車位已全部出售給業(yè)主,只有業(yè)主的車輛才能停放,社會車輛不得進入。也就是說進入該車庫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特點的說明——“公眾通行的場所”大不相同。小區(qū)地下車庫不具有公共性,不屬于允許社會車輛和公眾通行的地方,因而不能認定為“道路”。檢察官據(jù)此判斷:陳某在小區(qū)車庫挪車的行為不屬于在道路上駕駛的行為,不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對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也有法律人士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重慶樂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桐雨認為,不應當取消醉酒駕駛入刑,但在實務中該罪名量刑處罰應當改善。從目前來看,因“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被判刑,占全國刑事案件總數(shù)1/3的情況屬實,這樣的比例確實過高。因此,按照“一刀切”的方式,簡單的以血液酒精含量來量刑值得商榷。并且,一旦進入刑事程序,需要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要耗費很多的社會資源。所以,對于沒有造成人身損害,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建議不作為犯罪來處理。這一點,可以參照朱列玉律師的建議,用較高的行政處罰來處理一些情節(jié)很輕微的醉酒駕駛情況。當然,絕不是取消醉駕入刑,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然按照犯罪來處罰。
關鍵詞: 醉酒駕駛 行政處罰 危險駕駛罪 刑事處罰 醉酒駕車
責任編輯:Rex_01